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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一个“问题少女”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。在四川宜宾,14岁的罗某京,多年来到处流窜作案,但由于尚未年满16周岁,警方无法处理。这些年,她至少被救助130余次,然而送回救助站的最终结果,仍然是离开。即便回家或是被送进学校,最终的结果也是“离开”。
在现有法律下,对积习不改的罗某京,警方似乎也是无可奈何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,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,就算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,也不用执行。根据刑法,同样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“网开一面”,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,只有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等八种罪行才负刑事责任。
所以,当媒体报道罗某京问题后,舆论上不乏严惩的呼声,甚至要求降低行政和刑事责任年龄。但是,还应看到的是,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,是“教育与保护相结合”。刑法中,在“宽容”未成年人的同时,还有这样一条“兜底”规定,就是“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”,“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”。之所以如此立法,目的是为了强化监护人的家庭责任,以及政府的教养责任。毕竟,孩子生活在家庭之中,除了执法处罚,收容教养也是法定的规制措施。
或许,罗某京的监护人会说,自己也尽到了管教孩子的责任,根据有关报道,“为管教罗某京,父亲曾用铁丝捆住其双手,拴在柱子上”。问题是这样蛮横而粗暴的管教方法,不仅不会有任何积极的效果,而且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的法律规定。
从报道情况看,罗某京的“父母分手”后,“爸爸将其丢给爷爷”“罗某京从小就偷邻居家吃的,爷爷很疼爱她,总护短”“6岁离家出走”,说明这个原生家庭的监护管教责任是严重匮乏的。根据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,作为罗某京的监护人,不履行监护职责,放任未成年人有偷窃、故意毁坏财物等不良行为、脱离监护单独居住,都是应当予以训诫、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。
对有特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,除了监护人的家庭管教,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,“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”。从罗某京流窜盗窃成性的情况看,依法送去工读学校,也应该顺理成章。但令人遗憾的是,“罗某京自进校就没打算好好待着,最后干脆逃跑了”,当地有的工读学校,但由于条件限制,目前只收男生,尚不具备招收女生的条件。这样的尴尬情况,并非个案孤例。如果工读学校这条防线过于薄弱,就意味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堤防,随时可能失守。
当然,罗某京成为“问题少女”,不仅是家庭和政府的责任。从深处来检视,这也是学校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所处环境对一个孩子的成长,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。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,对家庭、学校、社会、政府等责任,都有全面、系统的规范,对于各个主体,关键是要把法律明确的任务,真正记在心上、扛在肩上、落实到行动上。
保护未成年人,预防未成年人成为“问题少年”,走上违法犯罪的邪路,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。只有各个主体都齐抓共管、多措并举,才能让未成年人群体更健康地成长,才能让罗某京这样的“问题少女”回头是岸。(作者:刘婷婷)